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
办理条件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或其委托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户口管理部门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动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户口管理部门。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办理时限
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办理。
办理程序
证明材料齐全的,经派出所所长(大厅负责人)审核后办理
应提交的材料
A、《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提交:
a、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补发原因,并注明户主及户内成员姓名、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盖章;
b、户主及户内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B、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a、户主去世未注销户口的,应先注销户口并由家庭商定选出新户主后,方可申请补发;
b、户主或户内成员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出具情况说明,注明无法提供身份证原因和是否同意补发,方可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