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住房公积金转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以及本人前去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一、转入集中封存户
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单位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一)正常运营单位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单位可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1.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由职工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职工本人身份证;
3.由单位办理的,还应提供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二)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批准终止(退出市场)、吊销终止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终止前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终止文件(同单位注销登记);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三)单位已终止,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应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终止文件(同单位注销登记);
3.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提供与终止单位的关系证明;由托管中心办理的,提供托管中心所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区县经贸委或国资委出具的委托办理账户注销手续证明;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二、转出集中封存户
集中封存户内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应持以下资料到任意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出集中封存: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二)职工身份证;
(三)接收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书》;
(四)集中封存户职工应由本人亲自办理集中封存户转出业务,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其配偶或同户籍亲属代为办理。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配偶或同户籍亲属身份证;
2.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或同户籍户口簿。